| 张三和李四系朋友关系, 2023年, 李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三借款50000元, 并出具借条承诺2023年年底归还。 借款到期后, 张三多次向李四追索未果, 遂诉至法院。   经法官电话联系, 李四承认借款50000元事实, 但现在无力偿还。   开庭当天, 被告李四经法院传票传唤, 无正当理由, 未到庭参加诉讼。   庭后, 法官多次联系李四, 李四不再接听电话及回复微信消息。 
   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,判决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借款50000元。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,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视为放弃答辩、举证、质证的权利,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。  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,既是权利也是义务。收到法院传票后,应当以积极的心态面对,依法参与诉讼流程,配合查明案件事实。采取推延、回避等方式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不仅不能阻止诉讼程序,反而可能因怠于行使答辩、举证、陈述等权利损害自己的利益。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   被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 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一条 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,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、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,可以依法缺席判决。   (作者:杨志惠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 |